为加强校园网络管理,确保校园网的安全和高效运行,充分发挥其作用,促进信息资源交流与共享,实现网络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凡接入校园网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用户,都要遵循本条例。
第二条 校园网是面向全院教学、科研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是全面提高学校整体素质的重要依托和基础设施。其服务对象是学校各单位、部门、广大教职工及在校学生。
第三条 校园网包含教学、科研、管理和图书情报等方面的综合应用信息系统,同时是一个包括数据、语音、图像等多媒体信息处理和通信的综合业务数字网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设立校园网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对校园网络的规划、建设和发展提出指导和咨询意见,对网络建设及管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等做出决策。
第五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为校园网信息网络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校园网运行管理、安全管理、信息管理和用户管理等日常工作,并为学院校园网用户提供公共信息资源及技术咨询和指导。
第六条 学院各系、部、处、馆等单位为校园网的二级管理部门,应成立信息网络管理办公室,明确一名领导分管网络信息工作,并明确指派一到二名信息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网络和信息相关工作。各二级单位信息网络管理办公室的机构设置应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备案,信息网络管理人员的变更应及时报告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第七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需定期对全院相关人员进行网络技术培训。
第三章 网络资源和运行管理
第八条 网络联网设施管理
㈠ 校园网主干网(包括主干光纤网络、出口线路、交换机、服务器、防火墙等)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各接入单位的设备(终端机等)日常运行及维护则由各接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
㈡ 学校各幢大楼内的网络联网设施(包括光纤、主节点交换设备、网线、端口模块等)均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管理,其安装、维护必须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操作。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或擅自拆装。用户不得私自变更主干点设备(包括位于各大楼设备间外的电源插头)或将本单位、部门的设备放在各大楼节点的网络设备间内。
㈢ 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驳接网络线路或设置任何网络设备(如集线器、交换机、双接头等)。否则,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有权采取措施处理,同时移交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规处罚。
㈣ 各单位、部门如发现本地计算机不能与校园主干联网,或连接不畅,或主干节点有异常等故障,应及时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联系,并配合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维护人员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㈤ 校园网络是学校财产,是专为学校教学和科研等服务的,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部门不得擅自向其它用户提供商务活动。
㈥ 为确保网络与信息的安全,学校内所有单位、部门,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擅自与校外网络或互联网建立专线连接。
第九条 联网端口管理
㈠ 对于已铺设网络端口的办公室、教研室、合班教室、宿舍,每个联网端口只允许授权用户使用,没有办理端口使用手续者,不得擅自使用联网端口。
㈡ 各单位、部门必须提出网络使用书面申请并填写网络使用审批表,交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审核,再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上报学院校园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为符合校园网联网条件的单位、部门分配联网端口和IP地址。原则上每个联网端口只允许连接一台电脑。
㈢ 用户只能使用分配到的IP地址。对不遵守规定而乱设乱用IP地址、扰乱网络资源的正常分配和使用者,一经发现,停止其网络使用权。
㈣ 各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一个端口连接多台计算机的用户(由用户自己购买集线器、网卡和网线),需向学院校园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审批后,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为其分配指定IP地址。
第十条 联网机房管理
㈠ 各单位、部门的联网机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网络使用及安全的政策法规,建立建全机房上网各项管理制度(如上网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等)。
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维护自主干节点设备间交换机至联网机房内网络通讯端口线路的畅通。由各单位、部门自行负责联网机房的内部局域网硬、软件建设 (如安装操作系统、设置代理服务器、网卡、集线器、网线) 、上网调试和维护,非网络线路造成的网络不通等故障,均不属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服务范围。
㈢联网机房的上网收费标准严格按《大连外国语学院校园网及机房收费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网络运行管理
㈠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管理的法律或法规,不得从事任何有悖网络法规的活动。
㈡用户应经常更改自己的上网密码,不得盗用别人账号或未经允许而使用不正当的手段通过网络窃取他人信息,不允许非法进入任何计算机网络系统。
㈢对违反规定可能造成的后果由当事者自行负责。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将视情节轻重处罚,如关闭账号、通报批评或移交学校校园网信息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四章 网络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校网上信息实行审核制度,学校各类上网信息经审核后方可发布。凡在网上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直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在学校首页上发布的全校性重要通知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审核发布;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全校性信息及学院新闻中心网站上发布的信息由宣传统战部审核发布;各部门网站上的信息由该部门负责信息管理的领导审核后由各部门信息管理员进行发布;学生社团制作的网站上的信息需上报学生工作部、团委,经审核并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学校正常秩序的;
(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泄露国家秘密、泄露学校秘密的;
(九) 扰乱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秩序的;
(十) 与本部门工作无关的宣传、广告的;
(十一)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的。
第五章 网站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网站建设的原则是: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十六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Web服务器和网站管理平台的建设、管理与维护。学院主页有关学院的介绍和宣传材料(包括中外文版)由宣传统战部负责审核提供,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建设、管理与维护;新闻中心等院级对外宣传网站由宣传统战部负责建设、管理与维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各部门网站由各部门负责建设、管理与维护;学生社团网站由学生工作部和团委负责审批、监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审核,学生社团自行建设、管理与维护。
第十七条 工作需要且有能力管理维护的部门可以建立本部门二级网站,网站的规模、形式、功能由校园网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网站栏目、功能改动,须经校园网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
第十八条 各部门不得开展与本部门无关的网络服务,不得在本部门网站存放与本部门工作无关的各种数据资料。凡校园网内除主站外其他各部门网站不得开设论坛、聊天室、留言版、网页评论和blog等交互式服务。除了可以提供下载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文档外,不得开设音乐、影视、软件及其他各种下载服务。如工作需要开通如上服务,必须经过校园网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
第十九条 网站系统的选择与开发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特殊功能网站的开发与购买,需上报具体方案,经校园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选择与开发,情况特殊必须由相关部门自行开发或选择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监督与审核。
第二十条 新闻中心网站每周至少更新两次,各部门网站信息每周至少更新一次,更新时间不迟于信息发生时间的三个工作日。学院情况介绍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第二十一条 学院每年评选优秀二级网站(主页)和优秀信息管理员若干名,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校园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