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校园网络及学校机房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合理使用网络出口及计算机资源,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参照其他兄弟院校的收费标准及执行情况,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网络收费办法:
(一)服务对象:大连外国语学院校园网络服务的主体对象为大连外国语学院全体师生员工。校园网络用户分如下类型:
1.单位用户:大连外国语学院各单位、各部门。
2.个人用户:大连外国语学院全体教职工和学生
(二)服务区域:已进行网络布线的新老校区办公楼、教学楼及宿舍楼可以联入校园网络。
(三)收费办法及标准:
1.单位用户:
(1)机关各部处、各院系及图书馆等部门办公用计算机
计费办法:免费限流量。
收费标准:校内流量不限,校外流量上限5GB/月;超量停网。
开户方式:部门统一申请开户。
(2)独立核算单位
计费办法:包月限流量,每台接入计算机20元/月。
收费标准:校内流量不限,校外流量上限5GB/月;超量收费 0.01元/1MB。
开户方式:部门统一申请开户。
(3)图书馆及各院系机房
计费办法:包月限流量。
非收费性质机房:
校内访问权限:校内流量不限。
校外访问权限:校内流量不限,校外流量上限5GB/月/台,超量停网。
收费性质机房:
校内访问权限:校内免费流量500G,500元/月;超量收费 0.01元/1MB。
校外访问权限:校内免费流量1000G;超量收费 0.01元/1MB;校外100GB/月,1000元;校外200GB/月,1500元;校外500GB/月,2500元;超量收费 0.01元/1MB。
开户方式:部门统一申请开户
2.个人用户:
(1)办公区使用个人电脑
计费办法:免费限流量。
收费标准:校内流量不限,校外流量上限5GB/月;超量停网。
开户方式:部门统一申请开户。
(2)教师公寓
计费办法:包月限流量,每台接入计算机20元/月。
收费标准:校内流量不限,校外流量上限10GB/月;超量收费 0.01元/1MB。
开户方式:个人申请开户
(3)专家公寓
计费办法:免费限流量。
收费标准:校内流量不限,校外流量上限10GB/月;超量停网。
开户方式:国际交流处统一申请开户。
(4)学生公寓
计费办法:包月限流量,每台接入计算机20元/月。
收费标准:校内流量不限,校外流量上限5GB/月;超量收费 0.01元/1MB。
开户方式:个人申请开户。
(四)费用结算办法:
包月费用采取预交款方式,自上网注册之日起按月收取。所有收费一律使用
一卡通,不收取现金。
(五)费用查询:
校园网络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注册账户随时在网上查询自己的费用。具体网址http://10.10.10.9/selfservice/
(六)欠费处理:
1.欠费用户将被校园网管理系统停网,停网后该用户将保留三个月,如果该用户在三个月内补交了所有欠款,则校园网管理系统将对其恢复开通使用,否则将被校园网管理系统删除用户帐号,所占用的IP地址也将重新分配给其它用户使用。
2.因欠费被删除帐号的用户再次申请加入校园网必须补交之前的欠费,并预存50元网费,否则无法再获得入网资格和得到相关服务。
(七)停网处理:
因超量而停网的用户,须填写《网络使用保证书》后,方可再次开通,再次超量的用户将予以停网一个月的处罚。超量两次以上的用户,不再受理其入网申请。
(八)注销:
校园网用户因各种原因不再继续使用校园网时,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到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办理注销手续并进行财务结算,如有剩余存款则办理退还;如欠费则补交欠费,财务结算后注销用户,注销后该用户与校园网管理之间将不再存在任何业务与财务关系。
二、机房收费办法:
(一)机房类型:
1.非收费性质机房
2.收费性质机房
(二)图书馆及各院系开设对学生开放的非收费性质机房须向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申请,并报校园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开通使用。
(三)各部门应对自己的非收费性机房严加管理,一经发现收费行为,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予以断网或关闭处理。
(四)原则上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楼外,学院不允许校内外任何其他单位在校内开设收费性质的计算机机房。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收费的,须向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申请,并报校园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开通收费。如需连入校园网的,按《大连外国语学院校园网收费办法》上交网络使用费用。
(五)每个联网机房只提供一个实IP地址,机房内部使用保留IP地址。原则上机房不提供访问校外权限,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访问的,须向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申请,并报校园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开通相关权限。
(六)收费性质机房必须采用具有详细账目查询管理功能的收费管理软件,不使用收费管理软件或软件不具备账目查询管理功能的机房不予审批开通。收费管理软件的选取须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考核,并报校园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七)全院机房统一收费标准:1元/小时。
(八)收费方式:所有收费一律使用一卡通,不收取现金。
三、本办法由计财处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